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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审美与城市照明设计

  • Update:2015-07-15
  • 杜 异
内容摘要
本文以大众审美欣赏的规律为角度,探讨在城市环境中,照明是功能还是艺术、照明作为功能是否可以实现审美作用、照明的描述性作用、照明对控制视觉和统筹城市元素的作用等。

 

 在城市照明设计过程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是照明应该表达什么;另一个是一个城市夜景的审美情趣是什么?这确实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如何定位,如何取得更广泛的共识性结论,如何让人们对自己生活的城市产生情感共鸣,是我们探讨的核心话题。做出判断是一个客观过程,而这个过程恰恰是设计方法论中最为关键的部分。
首先,城市多元化特征提供了感知的广阔范围,这意味着,对在众多可审美欣赏的方向中,什么是关键的部分?何为欣赏之重要部分?而选择正确的描述方向,需要建立在大众最广泛认知的基础上,才能获得大众审美欣赏的一致反应。只有使更多的大众获得统一的感知,才会产生对内涵一致的理解。其次,城市社会是由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知识背景、不同信仰的人组成的,他们会采取不同方式来欣赏,每种欣赏均会有不同的身体和心灵参与,使用不同的能力与技巧。怎样掌握人们的审美解读方式?一种通用的审美解读方式,是决定设计表达的主题是否能够被欣赏的重要前提,而最恰当的就是选择的描述语言和表达内容是他们生活中共同关注和面临的东西。
可以看出,两个方面的共同之处,是搞清楚人们希望看到什么。通常情况下,人们对事物的判断会提出这样最基本的问题:它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如何便用它?何为滥用?审美欣赏的本质是积极参与,它涉及人们和欣赏对象之间认知和情感的相互作用。而设计应该做出的正确回应是:建立人们和所欣赏对象之间的一种对话关系,让人们能阐明每一概念的性质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应用人们的想象以产生认同与赞美的独特结合,并产生有益的联想和情感,它这种结合是审美经验的核心。但是,设计师要区别哪些东西和哪些主题是具有社会价值的,而非被高估了的个体偏好之物。
其实,回答社会性的问题,答案就处在城市环境的功能中,处在生活在城市环境中的人群中。
 
“形式永远服从功能”,这是建筑设计界非常著名的一句话,它是芝加哥学派代表人物路易斯·沙利文提出的。这一观念被广泛引用,影响了当时如弗兰克·劳埃德·赖特和勒·柯布西耶等一大批建筑师和设计师,启发了整个现代主义运动,一度成为现代主义设计的法则。这一思想影响深远,其成果所带来的对人类生存环境质量的提高,使人们很自然地将这种视觉认知和所产生的愉悦感联系起来,并成为一种审美定式深深地植根在每个人的头脑当中。我们现在生活在大量现代主义风格的城市环境中,已经能够充分理解这种美学意义了。正如密斯·凡·德·罗以办公楼为例所描述的:“办公楼是一种体现组织、明确性和经济活动的房屋。要求有明亮而宽敞的工作间,易于视察,具有统一性,除非所从事的工作需要对内部空间做出划分。要求以最小的消耗达到最大的效果,采用的材料是混凝土、钢铁和玻璃。”[1] 他对现代主义建筑细部的描述,已经成为人们对建筑的审美欣赏标准,这些细部和建筑也依其本性成为一种功能艺术(图1),那么城市照明又何尝不是呢?
在城市的夜晚环境中,人们无论是赶路、散步、社交、活动,还是持主观意志去欣赏城市风景,都会观察周围的环境,并主动地获得关于周围环境的正确信息,而这些信息最具价值的就是功能信息。道路的方向、台阶的高度、栏杆和围挡的位置、指示牌上的文字、停车站和地铁站等公共设施的设置、建筑的体量等等,当然还包括周围的建筑是办公楼、学校、医院、酒店、商场还是住宅。这一切都是人们最关心和最希望了解的,这些信息不仅决定了人们的行为,甚至还会改变人们的活动性质,更会影响人们的心理变化。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在《人类激励理论》论文中提出了“人类心理需求层次理论”。其中,对人类最低心理需求的描述为:“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人们在夜晚城市中活动时的心理需求,正是人们最基本的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可以看出,存在于城市环境当中的大部分内容,不应该是艺术品,它们应该是有功能的,并且是单纯的功能。城市的夜晚环境采用什么性质的照明方式,决定了是否可以满足人们最基本的心理需求。
但是,功能照明不等于没有品质,不等于没有审美价值。
对城市夜景照明的欣赏,其意义具有两种相关的后果。首先,它进一步阐释了“形式服从功能”的重要性,因为它直接地实现了人们的视觉功能,让人们看清了周围的环境,使行为具有了指向性。其次,高质量的照明在满足了人们的“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的同时,许多事物中更为细腻的形式也同时展现在人们的眼前,才有机会为人们呈现更为广阔的欣赏机会和审美体验。也就是说,让人们对于照明功能的意识,是获得更多信息和更多感受的基本条件,也是使夜景被欣赏成为可能的最重要途径。
由于功能的需要产生了形式,功能的满足使人们产生愉悦感,而功能和形式的高度统一,又成为审美的条件,并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沉淀下来,最终确立了其美学价值和审美意义。正如艾伦·卡尔松所说:“它意味着把我们的人类环境作为形成某种与交互生态系统相类之物来感知,将功能适应概念作为欣赏其创造、发展和持续生存的锁钥。当我们如此感知时,人类环境呈现为一种我们在自然和艺术审美欣赏中所发现的那种有机整体。在许多情形下,一种人类环境,一种景观,一座城市,甚至是一座特定的建筑物,在时间的过程中被‘自然地’发展了,已经‘有机地’增长了,它们对人类的需求、兴趣和关注做出反应,并与各种文化因素相协调。”[2](图2、3)这样的例子无处不在,如中国的陶瓷,其不是作为艺术品而创造出来的,而在漫长的使用过程中,它的品质被一次次证实,并在传播过程中被更多地赋予了中国文化的寓意。
对于城市照明来说,当人们的“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得到满足之后,才会产生好感和愉悦感,才会有更多的心理准备去完成其他的视觉体验。而创造出好感和愉悦感的照明方式,也顺理成章地成为人们审美的参照标准,这种参照标准将与人们的其他心理感受并存,成为一个具有逻辑性的审美整体。这种审美体验不是艺术家精心创作的结果,而是人们无数次体验,并无数次得到满足和愉悦的积累中形成的,这就是功能本身的美学意义。
在城市的夜晚环境中,照明除了实现功能作用,以及对城市环境中的设施、建筑和环境的功能进行描述以外,它还可以兼顾对另一个层面的信息进行表达,即创造与城市美学价值相一致和完整的审美体验,这也是一种功能的表达。
审美判断具有一定的普遍规律性,这种普遍规律源于人们对自然界中有规律的形态的感知。其中,一部分来自客观世界具象因素的诱导,如人们在自然界中接触最多的植物、动物和人的对称形态,又如昼夜变化和四季更替所形成的规律和周期等;另一部分来自生命内部的驱动,如人身体左右对称所形成的平衡感,又如心脏的跳动、行走的节奏等。(图4、5)这一切感知都有共同的特征,这也使得人们对视觉形态中存在的对称、比例、节奏、韵律、均衡、对比、协调等现象都普遍认同,这些自然现象对人们的认知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而这一规律也作为参照成为人们审美判断的最基本和普遍的标准,这是共性的标准。如果以这样具有普遍意义和审美价值的规律对城市环境中的设施、建筑和环境进行照明设计,使设施、建筑和环境呈现出带有那些我们在自然审美和艺术审美中所发现的具有审美趣味、价值特征和艺术结构,那么用光来表现情感就会成为可能。由于所依托的客观基础大致相同,这种效应更多地表现为互通性和共同性,因而具有普遍意义,就会有更多的人用超越功能的眼光,把它们作为艺术品来欣赏,那便更好。
光具有一定的装饰功能,即使照度、亮度、色温、配光角度等等当中某一项进行微妙变化,便可创造出截然不同的视觉形式,结合一些点、线、面和色彩的纯形式组合,就会呈现出丰富的表现力和不同的感情色彩。这种情感色彩是直接通达人心的,人们很容易就会从中分辨出素雅、华贵、活泼、庄重、理性、冷静、沉稳、刺激等等的区别。康定斯基认为:“从狭义上讲,形式是诸色彩平面之间的分割线。这是它的外表上的意义。但是它也有一个内在的意义,只是有时明显,有时模糊。确切地讲,形式是这个内在意蕴的外在表现。”[3] 著名艺术评论家克莱夫·贝尔说:“人们只需要承认,按照某种不为人知的神秘规律排列组合形式,会以某种特殊的方式感动我们,而艺术家的工作就是按照这种规律去排列、组合出能够感动我们的形式。因此,在谈起‘有意味的形式’之际,意指那种从审美上感动我们的线条、色彩(包括黑白两色)的组合。”[4]他还认为:“唯一注重的是线条、色彩及它们的相互关系、用量及质量。从这些方面能够得到远比事实、观念的表述所能给予的感情更深刻、更崇高的感情。”[5](图6、7)
照明设计不一定需要通过情节、内容来表现,仅利用审美判断的普遍规律,并将功能的表达结合在自身形态中,呈现一定的独立性,这就是形象所蕴含的意象。这些意象、情态一方面同形象的情感特征相关联,另一方面又同形式特征相吻合,我们把它称之为具有情感特征的形式诱导因素,成为城市环境中的某种形式意味。
但需要说明的是,在照明设计领域,有个值得关注的现象,很多人会忽略物体与环境的功能,以及该功能所附加的内涵和意义,以极端主观的方式将一些所谓具有文化和艺术寓意的符号和元素强加上去,甚至还担心人们不能理解而采用更为具象的自然和人文符号进行装饰,造成一种视觉和感知上的矛盾和冲突,这种矛盾和冲突让人们无所适从,或误导人们做出错误的解读。
虽然我们讨论了城市夜晚环境的审美取向和审美标准问题,但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如何运用光的设计表现建立在城市功能基础上的城市文化问题,如何呈现一个具有明确文化指向的生活逻辑。也就是如何实现亚伯拉罕·马斯洛的“人类心理需求层次理论”中第三层“情感和归属需要”的问题。
我们都知道,光不能独立存在,它必须借助于某种载体才能呈现。因此,光对所附着的物体是真实呈现的作用。但是,我们在生活中会发现这样的现象,任何照明技术中的一个因子的改变,都会使人们对同一物体或环境的功能或形态的认识发生变化,它们会呈现出不同的视觉效果,进而寓意和意境也会随之改变。所以我们也可以说,光就如同一篇文章中的“形容词”。
光是感性的视觉语言,它的可视性、可感性同人的生活体验与视觉经验密切相关,对自然界光环境的感受、对生活中光环境的记忆,都会成为“知觉图像”沉淀在人们的心里。例如,人们通过视觉感受午后的阳光、夜晚的月光,而同时通过其他感官接受着伴随光现象出现的丰富感觉:午后的阳光会感觉温暖,夜晚的月光伴随着清凉。这种伴随着出现的某种形态、情态特征最终会转化为形式表现因素,并将从具象形态中抽取形式表现特征,这种介于意义和形象之间的提取物,成为形象的符号化。这种符号形式有着“共同的本质属性”,它的性质是建立在约定俗成的共同感受之上的,其差异性也是建立在共同生活基础之上,因而具有可以感知的普遍意义。当设计师对设施、建筑和环境采用具有“共同的本质属性”的光形态时,观赏者就会调动以往视觉心理积淀参与的“知觉图像”,根据以往的生活体验、视觉记忆,通过神经系统主动地处理、综合、印证眼睛所摄取的形态,进而反射出创建“知觉图像”时的情感模式,并对这种现象做出进一步解读。(图8)看似一个瞬间直觉的东西,其实有一个复杂的反应、加工、转换的视觉心理过程,只是我们感觉不到罢了。
由于人的非理性因素,视觉感受的丰富性,社会和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参与,以及人们当时的行为活动所影响的情绪,都决定了对“午后的阳光”和“夜晚的月光”的认识必然有所不同。“午后的阳光”可以蕴含热烈、慵懒、直接、暖色等意味;“夜晚的月光”可以是安静、紧张、肃穆、神秘等意味。而这些意味又会引出另一种性质的联觉:“午后的阳光暖暖地香。”“午后的阳光是个辣妹子,长得十分秀美,性格却火辣辣的,使人类不得不屈服她高涨的热情。”“满月像个黄黄的灯笼,从东方天边挑起在天空。”但是心理学家的研究结果证明,这些同中有异的认识,不妨碍人们得出一个概要的、包容的、可以肯定的最后结果。而这种宽泛性和不确定性,正是大众审美欣赏的趣味和魅力所在,它扩大了想象天地,可以独立表达意象,激发多种效应。
作为“形容词”,选择与设施、建筑和环境的情绪、主题和语境相对应的照明手段,才能形成完整的叙事内容,共同诠释一个具有社会意义的命题。
目前,国内城市管理者对城市夜景照明建设的态度,喜欢以扩大装饰面积获得“风景价值”,这种被量化了的景观,也会使审美欣赏者更容易获得某种满足。(图9)但更多的人希望“景观价值”不是量化的景观,而是让人们清楚理解和解读的景观。只有这样的形态才能够被生活经验和细致入微的观察所解读,具有一种象征性、暗示性、隐晦性的来自生活体验的城市夜景,才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才是具有审美价值的景观。
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城市环境中,照明是功能不是艺术,呈现在人们视觉里的主体仍然是城市环境和建筑,不是光。现在的照明设计者流行信奉两个假设:其一,照明设计依其性质必须是艺术的,他们把光看成了绘画的颜料,把照明设计看成了艺术创作;其二,只有当照明设计作为艺术创作来看待,设计的结果才值得审美关注。这种观点体现了一种最为流行也极有趣的观念,这种过于夸大照明作为艺术作品的作用,使得城市夜晚的视觉形态发生了改变,一栋建筑、一个区域,甚至一座城市,都如同一个个大大小小的舞台,每个生活在其中的人都如同舞台上的角色,演绎着脱离自身命运和情感的情节。
从城市整体范围来说,城市的第一目的是提供人类生存环境。伴随着对生存条件和生活质量的需求的提高,一种人类环境在时间的进程中自然地发展了起来,它反映了人类需求、兴趣和关注,是如地理学、社会学、城市历史,甚至包括政治、经济、哲学等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才形成的人类景观,这些因素已经将此环境塑造为一种由不同因素相互依存的具有特定美学价值的人类景观,并以此方式提供了许多审美趣味和价值。
其实每个人都很清楚,人们不是每天都生活在艺术的世界当中,生活价值才是城市美学的主体结构。生活价值涉及人类情感、态度、性情等广泛领域,它们与城市中的设施、建筑和环境发生着联系,它们普遍地存在于城市环境中的各个方面。
确定了生活价值是城市美学的主体目标,那么作为“形容词”的照明设计,自然就明确了被形容的对象是什么。城市照明设计没有义务也不可能独立对某种文化和政治意义逐一进行表达。如果说可以表达的话,那是因为城市中的任何环境都需要容纳人的活动和容纳事件,有了人的参与,有了事件,才会有情感,这才是城市产生文化性的重要条件。能够恰当地让人类的活动融入其中,照明设计需要完成对场地功能的表现、需要对环境主题和活动主题进行适度的描述、提供人不同性质的视觉活动所需的照明技术要求,而这表现手段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准确的和适度的。我们无法想象一个霓虹闪烁花红柳绿的街道,却空旷无人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我们也无法想象一个大量人群聚集活动的场地,却阴沉昏暗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只有人的行为与环境所提供的功能高度融合,才能催生人们的情感产生化学反应,进而形成城市整体叙事语境下的审美欣赏。在这个审美欣赏的逻辑过程中,城市设施、建筑、环境、参与其中进行社会活动和生活的人,以及前面所论述的因功能需要所形成的具有审美价值的照明等等,每一个方面都从各自的角度、运用各自的语言分别诠释生活美学的各个方面,这些方面相互制约、相互影响,这一方向有利于将城市夜景塑造成为与城市功能因素紧密相关的审美结果,这样的结果才值得审美关注。(图10、11)
我们将照明设计放在一个更大的空间范围来看,如何看待一个独立的光环境与周边更广泛的环境之间、与整个城市环境之间的关系。
人在头部静止的情况下,通过眼球的移动可以观察到宽度200 度、高度135 度范围内的事物。在这样的范围内,当人们的视觉聚焦在某一点的同时,不可避免地通过余光获得周围环境的其他信息。正因为这样的视觉原理,我们在设计时更需要对设计主体周边的环境进行关注,并获得与之相协调的方案。
还有,人是会移动的,人的视觉也会随着身体的移动而移动,并扩展了视觉范围。运动加上视觉角度的改变,再随着时间和空间线索的变化,形成了具有一定逻辑关系的视觉叙事关系,就像电影一样,呈现给人的视觉信息在累积,人的情感和感知也在丰富,环境的美学倾向越明确,审美欣赏的价值就越大。
城市环境是一个完整的联合体,其美学体系就像自然生态系统一样具有关联性和逻辑性,而不是分别强调每一个特殊对象。当人的视觉转移到更大的欣赏联合体时,这些建筑之间、环境之间在相互适应,同时建筑与其周围环境也在相互适应,对每一个单体的感知,经过重叠和融合,它们作为整体所表达的生活价值才具备了更大的审美价值。只有当它们处于一个更大的审美背景下,才值得审美关注。正如艾伦·卡尔松所说:“在对建筑物的审美欣赏中,必须强调所有建筑物,而非只是那些有意味或艺术性设计的建筑物……人类环境中的其他类型结构与人造物,比如人行道、街道、道路、桥梁、沟渠、车站、港口、电厂、电线等,都具有审美价值。所有这些东西都有助于实现我们人类环境的功能适应。因此,对它们的欣赏是这种人类环境审美欣赏的一个重要维度。其中没有一种东西处于孤立状态时可以被视为恰如其分。”[6]
当人们走向城市,有意无意中审美欣赏的过程就开始了,在这个联合体中,人们按照各自的生活轨迹,选择了一条属于各自导向审美欣赏之道,这个审美欣赏之道未必是由环境中的物理元素体现组织的,而是人们必须在一开始就探索出属于自己体验的欣赏之道。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在这条审美之道中扮演着引导的作用,通过对在这条道上的每个元素进行照度、亮度、色温、配光角度等的控制,引导人们视觉欣赏的轨迹,控制视觉欣赏的范围,表现什么,回避什么,强化什么,修正什么,借此手段进一步梳理城市环境的功能和文化的表现内容,更清晰地提出一个主题,并专注于一种逻辑的信息描述。同时,遵循审美规律,把握这条审美欣赏之道的整体结构、章节段落、主次关系、虚实线索、韵律高潮等,这种视觉上梳理和对主题功能表现的控制,有助于审美描述的完整性。
对城市夜景的审美欣赏,是一种体验过程,这一过程以一种整体的方式概括出也许可称之为审美欣赏的总体逻辑关系。城市中的设施、建筑、环境、夜空、人的活动等等,都在合理的照明手段作用下,被有序地整合在一起,并引导着人们审美欣赏的反应。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在孤立中被欣赏,每一个元素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它们在相互作用和相互衬托中,对各自的主题做出了正确的诠释,并与更大的城市主题之间的功能相适应。因此,全面的体验是一个深化、丰富和追求完善的过程,也会成为欣赏的循环的模式,并在欣赏的循环过程中丰富认识,这是城市审美体验特别值得拥有的一个重要条件。这一审美体验过程在其结尾到来之前不会完成。(图12、13)
 
注释:
[1](英)肯尼迪·弗兰姆普敦:《现代建筑:一部批判的历史》,原山等译,中国建筑出版社,北京,1988,第194-195 页。
[2](加)艾伦·卡尔松:论文“人类环境的审美欣赏”,收录于《从自然到人文》,薛富兴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桂林,2012,第243 页。
[3](俄)康定斯基:《论艺术里的精神》,吕澎译,四川美术出版社,成都,1986,第66 页。
[4](英)克莱夫·贝尔:《艺术》,周金怀、马钟元译,中国文联出版公司,北京,1984,第6-7 页。
[5] 同[4],第18-19 页。
[6] 同[2],第25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