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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基本体育公共服务体系设计

  • Update:2016-05-23
  • 崔雪梅、仇 军
  • 来源: 2016年第3期
内容摘要
本文以研究“城中村”基本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为主要内容,以体育权利贫困研究视角作为切入点,评述了我国“城中村”居民体育权利贫困现状。在“城中村”体育设计思路、“城中村”体育构成组织的基本要素、“城中村”体育如何组织实施三个循序渐进的环节上论述了“城中村”体育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过程;总结出:“城中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构建是“城中村”居民实现体育权利的基本条件,城市社区与“城中村”体育资源共享是“城中村”居民实现体育权利的渠道,而制度设计是“城中村”居民实现体育权利的根本保障。以通过构建“城中村”基本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旨在促进“城中村”社会稳定,培养“城中村”居民的现代化意识,加快“城中村”城市化进程。

  

一、体育权利贫困概述
在我国“城中村”居民体育权利“贫困”的主要表现是,居民无法享受城市社区居民参与体育的机会,包括获得体育空间的机会、参与体育消费的机会。“空间”在“城中村”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民生需求,“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由政府、开发商和富人之间的利益联盟形成了一种社会排斥机制,对“城中村”居民的“体育公共空间”进行社会剥夺,最终导致体育这种特殊的消遣娱乐方式,多是自发、无序、散乱地嵌入“城中村”居民的日常生活中。“城中村”居民体育权利贫困、体育社会分层化、体育社会排斥、体育话语权缺失等社会问题,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社会的公共安全。而“城中村”居民对体育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与“城中村”居民参与体育权利贫困的矛盾日益突出。如果继续任其自发无序发展,“城中村”居民参与体育的权利贫困现象将继续恶化,不利于社会稳定发展。因此,建立“城中村”基本体育公共服务体系,解决“城中村”居民参与体育权利贫困的现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城中村”体育已经到了不得不发展的时刻。
任何一个事物能否顺利发展,首先要有一个基本思路,其次要有构成组织的基本要素,最后才是如何组织实施的问题。笔者尝试从三个方面提出一些建设性思路,期望对发展“城中村”公共体育服务设计有所帮助。
 
二、“城中村”体育整体发展设计思路
“城中村”总体设计思路需要三个层次的运行机制以及人的能动性共同来完成。三个机制分别是:1. 动力机制,它是“城中村”居民参与体育以及相互交往的公共空间,是“城中村”居民体育健身娱乐服务业迅速健康发展的动力。2. 控制机制,是指管理的主体(村委会)依据各种类型的体育组织,设定一系列组织规章制度。依据一定的奖惩措施,来控制所有参与体育活动的居民的行为。它的功能主要是通过有效的体育组织,为居民组织各种体育活动,包括日常居民的体育锻炼、日常体育比赛、村子里对内对外综合性比赛、调整组织运行轨道或运行秩序等,以维护“城中村”社区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持居民的正常生活以及促进社区安定团结。3. 保障机制,其功能主要是保证整个“居民”参与健身娱乐服务体系畅通地运行,主要包括体育组织者、体育服务人员、社会指导员、体育志愿者,体育产地器材的准备,体育咨询的服务,体育资金的支持等。三个层次的机制之间互为联系,互为制约。为了防止体育组织的僵化控制产生矛盾,影响“城中村”的正常秩序,还要充分调动“城中村”居民参与体育活动的能动性,使他们真正有能力参与到体育活动中来,以实现每个“城中村”居民参与活动的基本体育权利,达到锻炼身体、与邻里相互交往和学习的目的,培养居民健康的体育生活方式,促进社会和谐互动。(图1)
 
三、“城中村”体育发展组织要素、定位及社会功能
1.“城中村”体育构成要素以及定位
“城中村”体育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体育场地器材、体育组织、体育信息情报、体育指导服务。[1] 构成“城中村”体育的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依托,缺一不可,为“城中村”居住的居民提供基本的公共体育服务。要想发挥各个要素的最大能动性,发展“城中村”体育工作,在“城中村”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体育的发展模式应该坚持政府主导,不能让第三方机构组织参与。政府在“城中村”体育发展中,要立足“城中村”体育发展的基本情况,立足“居民参与体育、享受体育的快乐”,建设群众身边的场地设施,建立健全群众身边的体育组织,开展群众身边的体育活动,使群众的体育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把体育纳入“城中村”村委会的职能部门,组织开展体育活动,增强居民体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社会安定团结。
2. 社会功能与公益性原则
体育是促进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尤其是在我国当前的城市化背景下,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独有的文化现象与文明形态,发挥着社会枢纽的组织作用。体育对“城中村”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并进而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和团结,对居民具有安抚的作用。因此,政府应该依托“城中村”村委会,以体育组织为平台,开展“城中村”体育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序地发展“城中村”体育,并注重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培训,制定和完善各种责任制,坚持体育的公益性原则,在“城中村”稳步推动体育事业发展,把发展体育活动作为“城中村”维稳的主要手段。村委会应该牢牢把握公共体育服务的公益性质,明确自身的主体责任,统筹兼顾,积极推进公共体育服务的全覆盖,使当地“居民”和居住在“城中村”的外地人都平等享有参与体育的权利。不能只考虑“城中村”当地居民的体育权利而忽略“城中村”外居民的体育权利,努力实现全面覆盖、机会均等、统一标准,体现公平正义。
 
四、“城中村”体育组织实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设计
1. 一种理想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运行模式设计
在某种程度上说,实现“城中村”居民参与体育最理想的模式就是打破城乡结构的条块分割,实现“ 城中村”居民与城市社区居民平等参与体育和享受体育的权利。那么如何打破社区与“城中村”之间的壁垒,就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这需要一个具有可行性的运行模式,笔者尝试着设计一个“城中村”体育运行的理想模式,见图2。图2 告诉我们,“城中村”体育运行模式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而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即城市社区与“城中村”的体育资源是共享的。我们可以看出,体育资源合理配置是决定“城中村”居民能否参与体育活动的关键,而体育组织则是实现“城中村”居民参与体育活动的制度保障。其他体育资源,如体育社会指导员服务、体育咨询等,都围绕着体育比赛而进行。由于“城中村”体育资源的匮乏性,要想实现社区居民与城中村居民体育权利平等,除了“城中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得到保障之外,还需要一个桥梁,即建立一个开放的互联网公共平台。每个人都可以通过村委会提供的互联网公共平台发布的体育信息,自由选择参加体育锻炼的时间和内容、自由选择社会指导员、自由选择比赛和场地、自由选择体育比赛对手,等等。只有这样,才能打破城市社区与“城中村”之间的壁垒,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城市社区与“城中村”的体育平等,解决“城中村”居民体育权利贫困的现象。
2.“城中村”居民参与体育权利的实现:制度设计
在“城中村”应该如何设计一种制度,实现居民参与体育活动呢?这是一个关键问题。“城中村”体育发展具有特殊性,它既不同于城市体育的发展,也不同于农村体育的发展,因此在制度设计上既不能模仿城市模式,也不能模仿农村模式。笔者依据“城中村”体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尝试着设计了“城中村”居民实现参与体育活动的制度。(表1)从表1 可以看出,目前虽然有几种居民参与体育活动的方式,但是这些方式真正能发挥作用还需要依赖以下几个方面的变量:国家体育资金的投入,健身志愿者、健身指导员的素质,村委会管理人员的素质,以及“城中村”居民自身体育素质等。(表2)
当然,上述变量并不代表影响“城中村”居民参与体育活动的全部变量,在“城中村”体育发展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其他变量,但是无论再出现什么变量,上述三个变量是影响“城中村”居民参与体育活动的基本影响因素。因为从这三个变量中,可以看出实现“城中村”居民参与体育的最直接有效的路径。对“城中村”居民而言,居民希望自己参加体育活动是在一个稳定的环境中进行,他们不愿意看到如同北京高碑店村高跷会那样因政治经济的发展而起起落落,因为那样他们的心也是纠结的。“城中村”体育的发展还会出现另一种情况:在健康有序的发展过程中,居民会对村委会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产生抱怨情绪,因此“城中村”体育管理应适当进行信息不对称管理,目的是为了便于“城中村”体育的持续发展。当然,发展“城中村”体育还是必须的,如前所述,发展“城中村”体育有利于社会维稳,体育是国家维稳最好的便捷性工具。
实现“城中村”居民参与体育权利的一个很好的制度设计就是要坚持运用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推行以政府为主导的运行机制,坚持“城中村”体育发展的公益性,构建城市社区与“城中村”体育资源共享的互联网平台,最终解决“城中村”居民体育权利贫困现象,使每个居民都能够平等享受参与体育的权利。
 
 
*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城市社区体育与城中村体育发展差异研究”(项目编号:13CTY032)。
注释:
[1] 姚绩伟、何潮、许文鑫等:“论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三维结构要素及其关系”,《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14.2,第14-2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