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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日比较谈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手工艺保护

  • Update:2017-01-10
  • 刘润福
  • 来源: 2016年第12期
内容摘要
作为最早提出“无形文化财”概念的国家,日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作出了范例(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值得我们深入解析。本文从中日文化比较的视点,首先回顾中日非遗保护的背景、脉络;其次,结合传统技艺分析中日两国对非遗保护的异同;最后,尝试探讨完善中国非遗保护的可能。
一、背景、脉络
1. 日本
1)文化基础
日本历史上没有遭到外来统治,文化上坚守独自的文化基因。大化改新”“明治维新两次大变革,也是以借鉴外来文化形式、保持内在文化内核为原则。
大化改新主张和魂汉才。现存日本的唐宋文化遗风,形式上完美保存唐宋风貌,但内在的传承形态,早已经打造出另一种文化境界。比如中日饮食文化,都使用筷子碗碟,注重色、香、味、意、形等要素,日本甚至完整保留唐宋饮食的方桌单餐饮食样式。但中日饮食文化内核差异鲜明。中餐注重食材的温寒本性,药食同源,源流是,讲究。中餐运用丰富的烹饪技法,满足身体需求,改善体质,体现了运用自然、积极生活的民族特性。而日本料理几乎就是把”“一下,不主张过度的烹饪技法,日餐强调食材顺应节气的最美味的时间和鲜度,强调自然法则,反映出日本文化对自然的礼敬、顺应自然的哲学观与宗教观。再比如中日两国儒教都强调五常礼制的仁、义、礼、智、信。而日本引入中国儒教后,历了儒佛分离”“神儒一致,神道中的”“思想替代了五常礼制,新的日本神道精神内核的儒教形式诞生了。诸如此类的还有音乐、汉字、五音声阶、插花、和服等。明治维新时期同样倡导和洋折衷,借鉴大量西方样式,内部文化基因依旧发挥强大主导力量,促使日式西方文化的诞生。包括服装、饮食、住宅、阳历节庆日等,表象是西方影响,内在则是日本文化对西方文化的再创造。日本坚毅而又独立的文化基因使国民时刻保持危机意识,每当遇到强大的外来文化时,都能发挥巨大的主导力量。
2)无形文化财的确立
日本近现代社会对于文化遗产保护起步较早,从1871 年的《古旧器物保存方》,1888 年的文物大普查,到1890 年的帝室技艺员制度,日本文化遗产保护概念不断深化。
1945 -1952 年,日本第一次经历外来政治统治(美军间接统治),在巨大的政治文化危机下,日本经历痛苦的文化体系再建的过程。苦思中发现传统文化是构建民族自信、文化秩序的永固基石。在民俗学学者柳田国男引入有形文化财概念后,引发对无形文化财概念的思考。(日本文化遗产以下称文化财。)1950 年《文化财保护法》正式提出无形文化财概念[1],确保日本文化内核文化基因的发展,保护传承工作逐渐展开。
战后日本在国际舞台受到很大局限,激发日本经济文化的发展。1961 年,韩国继日本无形文化财概念之后,颁布《文化财保护法》。菲律宾、泰国、美国、法国相继响应,无形文化财概念被广泛推广。其间日本借鉴补充欧洲城市街区等建筑群落宏观概念,无形文化财制度不断完善。无形文化财部长爱川纪子、日本原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等日本学者,积极推广无形文化财概念,1998 年公约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并传达成员国。
2. 中国
中国开始关注非遗起步较晚。文革后,中国经济文化快速发展,于1982 年颁布《文物保护法》,逐渐恢复对文化遗产的重视与研究。1985 年底,中国加入《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1998 年,中国参与《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条例》,联合国视野下的非遗概念确立。中国非遗文化学者们意识到非遗对民族、国家的重要性,积极关注非遗问题。
2003 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之后,中国非遗保护进入快车道,2005 年底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6 6 月颁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设定了文化遗产日2011 年颁布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2012 2 月设立了联合国教科文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2015 年文化部、教育部联合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取得丰硕成果,非遗保护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二、对比中日两国对于非遗的理解
1. 无形文化财与非遗
1遗产
日本既有文化财一词,也有文化遗产一词,《文化财保护法》采用了文化财的概念表述。遗产heritage)强调的是遗产、传统、继承物、继承权。强调了主体转移过程中的物质或权利,且更强调原来的主体已经不在,遗产暗示过去。而日本文化财的property)强调的是财产、性能及所有权。概念强调了的价值,暗示的主体依旧存在或使用,依旧是进行时。日本提出文化财概念,强调活态使用的意义,强调活态、活用的现代价值的文化财富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位于巴黎,早期借鉴法国建筑纪念物不动产的遗产概念,使用了遗产概念(heritage)。联合国立足文化平等理念保护文化遗产,与日本主张的文化提升理念有所差异。两者立场不同,理解不同,主张不同,语言表述不同。联合国虽然早期采用遗产表述方式,已经形成习惯用语,同时无法回避无形文化property)倡导的当下活态的概念。联合国对遗产的解释语境逐渐扩大,目前公约中的遗产已包含非遗活态的概念。在联合国推动下,我国借鉴并采用遗产一词。
2无形非物质
无形是指无法确定具体形态的文化财富,日本回避非物质而使用无形概念,强调该文化财富无法用正反两面的物质、非物质来界定,是一个渐进的划分过程。
1977 年,联合国开始使用非物质概念。1982 年,设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部门(当时名称为non physical cultural heritage)。随后,逐渐意识到不应该用物质、非物质正反两个对立的标准表达文化财概念,于是在1992 年将英文名称改为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即无法确定形态的文化遗产)。
联合国对非遗概念表述有所更改,但是我国依旧保留了最早的联合国表述,并没有改称无形文化财,依旧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述,并逐渐被大众所接受。
3)文化遗产与非遗的关系
日本文化财分为6 个方面: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纪念物、生态景观、传统建筑。日本文化财划分并没有写明其划分标准,但是经过笔者调整顺序,日本文化财如图1 所示。看似杂乱无章的六个类别,其实有一条人类文明参与度的主线贯穿其中(笔者称之为文化纯度)。无形文化财是文化纯度最高的文化形式,其余依次递减:民俗文化财、有形文化财、代表建筑物、传统建筑群。无形文化财对应的另一个极端类别则是人类文化参与度最小的世界自然遗产。(图2[2]
法国文化遗产侧重文化的外延。1887 年的《历史纪念物法令》开始,逐渐发展了注册登录、列级保护制度等。法国文化遗产法进入发展完善阶段是1960-2004 年遗产法典的颁布。[3] 1962 年设立历史街区《Malraux 法令》,2004 年颁布《法国遗产法典》,文化遗产概念外延不断扩展。法国的文化遗产分为四个大类:动产、不动产、公共场所的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图3 为按文化纯度排序。
联合国的文化遗产体系受日本、法国综合影响。两者之中,日本关注文化内核(无形文化财、非遗)的价值研究,法国关注文化外延(历史街区、文化景观等)的研究。在糅合了两者的长处后,联合国宏观地把遗产划分为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两大类别。自然遗产分为三类:古生物遗迹、动植物栖息地、自然名胜。文化遗产包括三个方面:纪念雕塑或纪念绘画的建筑作品等、建筑物群落等、景观及其地区考古遗址等。而非遗又包括五个方面:①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②表演艺术;③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④有关日本所认知的传统和中国所认知的传统是不同的。日本所认知的传统以文化内核为原点,包含技艺创新形式的文化财富,是融于现代生活的文化财富
中国的传统更注重传统样式,传统样式在中国占有主导地位。无论是儒家的复古,还是道家的复古,都试图借用复古的样式规范,期待对现实的改造,期待回归古代理想社会。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传统更倾向于传统形式及要素,日本的传统更倾向于对当下的传统运用。非遗的要素之一是活态传承,传统不等同于非遗
基于以上对无形文化财与非遗、技艺与非遗、传统与非遗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于非遗的概念、内容、形式,中日两国理解不同,词汇表达的范围与内涵也不同。
 
三、立场宗旨的对比
1. 日本
无形文化财概念是在战败后美军统治背景下,在保护并提升日本文化内核的立场上提出的。《日本文化财保护法》总则第一条:この法律は、文化財を保存し、且つ、その活用を図り、もつて国民の文化的向上に資するとともに、世界文化の進歩に貢献することを目的とする。[5] 明确界定文化财保存活用,提升国民文化,(作为优秀文化)为世界文化进步作贡献。1954 年修订版明确:无形文化财有历史及艺术价值而不是濒危的非遗。后继的1974 年的《传统工艺振兴法》与2001 年的《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继续拓展了这一目标。这些法律促进了传统手工艺等门类文化财的发展。
2. 中国
2005 年我国的非遗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2011 年《中国非遗法》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6] 我国非遗法的立场宗旨是继承、弘扬,继承是基础,弘扬是目标,着眼点是保护、保存。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法规诉求中侧重传承、传播,对于提升非遗的诉求并不鲜明。
同日本一样,法国的宗旨是包含价值重现(活用),支持艺术文化的创造力及文化产业的创造发展。《法国遗产法典》中明确指出:其立场使命分为三大部分:(1)遗产的保护和价值重现;(2)支持艺术创造,推动艺术教育和技能的传承;(3)确保文化产业发展对文化遗产的创造、传播、新技术发展作出贡献。[7] 而联合国的立场则是积极推动世界和平与发展,不断推动成员国在文化领域的理解与合作,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部文化公约都体现了尊重文化的多样性,相互欣赏,倡导和平与合作的主张。2003 年《非遗公约》第一条明确指出:本公约宗旨如下: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三、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意识; 四、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8]国家与联合国立场不同,公约与法案也不同,比如原真性、登录制度等。公约要求的原真性是确保非遗社区稳定及传承人社区认同意识,主张稳态的活态传承,谋求文化多样性和稳定性,以及国际社会的安定性。而国家法律的原真性在保持民族的哲学观、宗教观的前提下,倡导活态传承,倡导非遗提升,扩大受众,以期待在世界范围内振兴本国非遗,这是国际公约回避的。我国非遗保护既要理解、履行国际公约,也要调整符合中国利益的措施,不断拓展中国在国际利益中的非遗空间。
 
四、保护阶段对比
非遗种类繁多,内涵丰富,表现形式多样,以下尝试从传统工艺的视点来探讨中日非遗保护各阶段的差异与建议。
1. 确认、申报
1)登录、记录
指定制度是国家意志,是有选择的国家意愿。1950 年日本《文化财保护法》采用的是指定制度1954 年指定第一批传统工艺无形文化财保持者(人间国宝)。1996 年增加登录制度,指定与登录制度并存,文化财保护范围得到扩大。
登录制度最初起源于欧洲的建筑物登录,是没有强制性的社区意愿,保护主体是社区。联合国公约为回避文化等级差异采用登录制度,保护主体是成员国的社区,公约认为确认、立档、登录是保护非遗的开始,是保护非遗的重要组成。
列级制度的项目介于保护和被保护之间的状态,比如英国的建筑登录划分3 个等级,当指定成立时候,登录项被取消,成为被保护对象。列级制度有益于考察非遗的紧迫性,在有效的资源中优先保护亟待解决和代表性传统技艺。
中国非遗普查及抢救性记录属于登录制度,同时与列级制度并存,确立了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的申报,与联合国不同的是,登录升级需要遴选。非遗传承人的认定制度属于指定制度,该制度实施以来,得到健康发展。2013 年普查记录之后,2015 年的普查记录更加深入,运用文字影像等多种手段,成绩显著。
在登录记录中今后值得注意的是:①推动非遗人群行政听政制度,鼓励社区参与非遗申报,法律法规建设,推动民众对本地域非遗的积极性;②要确保非遗技艺特色为核心申报,避免以社区地域申请传统技艺;③要确保非遗技艺的系统性、持续性、完整性,解决分业制带来的传统手工技艺破坏的问题;④协调与文物局、环境部、教育部等各部门协调,构建自然遗迹、人文遗迹、风景名胜、社区部落等的协调关系。
2)保护项目
根据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第2 条第一项2 号,日本文化财的定义为:演劇、音楽、工芸技術、その他の無形の文化的所産で我が国にとって歴史上または芸術上価値の高いもの以下「無形文化財」という:(在我国历史上或艺术上价值很高的,传统剧目、音乐、工艺技术等无形文化财富称为无形文化财)。[9]
根据2011 2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与第三条,中国非遗的定义为: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10]
中日两国都强调了有价值的文化,这一点与联合国的回避陈述不同。
2. 保存、保护
1)政府保护
近年中国非遗保护取得长足发展,非遗保护法律体系逐渐形成,各级保护机构设立,财政支持机制稳步形成,学术成果不断涌现。尤其2013 年推动了抢救性记录工作,及生产性保护,2015 年又推动了非遗进高校研培计划,取得了丰硕成果。
与日本不同,我国非遗种类繁多,内涵丰富,表现形式多样,因此建议有侧重地集中资金优先保护部分价值高的非遗项目较为合理。比如日本传统手工艺(人间国宝)每年拨付200 万日元的资助金[11],而我国国家级非遗传承人的资助金额是每年2 万元,差距较大。我国非遗保护资金资助时逐渐细化补助金条例,应重点资助濒危的非遗项目,鼓励传统技艺自我造血、自我活态传承。
2)展示展览
日本以京都、奈良、金泽等古建筑群落为中心,集结了当地的传统手工艺作坊,集中展示、售卖传统手工艺品。在不同的城市建立传统手工艺博物馆,系统地展示当地的传统手工艺资料,并与大学合作,由专业学生轮流在传统手工艺馆做讲解示范。
近年来,我国许多大学中都开始兴建手工艺学院,建立手工艺馆,传统手工艺蓬勃发展,成为手工艺研究的中坚力量。在此基础上继续推动的是:①改造现有国家、地方博物馆,以影像、演讲等形式宣讲实体文物之后的传统技艺;②设立国家传统手工艺传承馆,指定专业学生演示讲解传统技艺,设定专业非遗讨论、非遗讲座,设定长期演示演讲机制,普及传统工艺技术;③博物馆与大学研究机构共建,提供交流空间与平台,设定面向社会的非遗实践空间。
3)生产性保护
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振兴传统工艺,使振兴传统工艺上升为国家战略。我国制定实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通过提升传统技艺,促进手工与科技的结合,弘扬手工精神,走进现代生活。如同日本的《保护传统工艺品产业振兴法》,延展产品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代表性非遗技艺的体现,但却是非遗要素的运用,有效地宣传活化非遗,为非遗良性传承奠定了物质基础。已设立生产性保护基地100 家,由生产激发传统工艺活力,实现传承非遗与改善生活的统一,形成非遗良性生态循环。日本也倡导过类似的以生产经营促进保护的模式。早在1974 年,日本就颁布了《保护传统工艺品产业振兴法》,推动传统工艺品产业的振兴。
3. 宣传、弘扬
1)宣传利用
我国设立了专门的非遗宣传日,规定2006 6 月的第二个周六为文化遗产日(后更名为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此外每年举办的成都国际非遗节及山东非遗博览会都有效地推动了中国非遗的宣传。而日本官方的宣传中只有文化日,没有单设文化遗产日,为了鼓励纪念自主登录申报,2005 10 6 日设立登录日10 20 日为近代化遗产日[12]。庆祝日没有非遗节及非遗博览会,而是在不同领域采取了相应的单项展示,比如已经持续举办62 届的日本传统工艺展。日本文化财认定之后,必须加以利用,以最大限度发挥其影响价值,促使无形文化财公有化、可视化,尽可能地传播交流。
日本鼓励以现代宣传方式宣扬非遗保护,促进非遗消费市场发展。以日本动漫产业为例,日本传统节日、服饰、生活等众多传统要素融入其中,老少皆宜的动漫产业所带来的传统文化宣传,推动传统文化遗产的消费市场,大大缓解了非遗的压力。除了动漫产业,我国需要通过不同形式推进对年轻人的传统要素的宣传。鼓励并支持商业网站设立手工销售平台。帮助手工艺人创新产品,拓展年轻人市场。
2)公益机构
近年,中国积极参与公益机构建设。2012 2 月,会同日本、韩国一起建立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亚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中国负责普及培训,日本负责研究,韩国负责信息服务。中日韩非遗机构的建立促进了亚太非遗的发展与沟通,提升了中国文化影响力。
同时,地方政府、企业、个人等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河南禹州的钧瓷窑炉博物馆、开封民间画博物馆等一批由民间发起的宣传机构迅速崛起,展开扎实的宣传工作。期待国家层面给予更大的资助,鼓励产学研联合协助培养非遗传承人。建议同时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机构评级制度,增强非遗公益机构的公益能力,有利于推进公益机构对非遗发挥作用。
4. 传承、发展
(1)传承方式
日本是宗族传统深厚的纵向社会,以父子传承为主,长子留守承担宗族传承是不可推脱的义务。明治维新时期派出留学的大多是次子,他们学习西方近代思想并创立了新领域。
中国宗族传承受计划生育政策影响很大,独生子没有绝对的义务要传承固定的手工艺人身份,对阶层的归属感也并不是世代不变的。师徒传承体、正规学校教育传承两种传承之外,新的方式在增加。包括传统手工艺人群到大学深化学习传统文化基因,也包括大学生到手工艺传承人门下学徒学艺,这些都是完善传统工艺的传承体系的有效途径。在确保传承体系的基础上,值得推荐的是:①推动非遗传统技艺评级制度,扩大提升青年传承人群参与度;②设定非遗传统工艺传承奖,鼓励新人新作,推动活态传承;③细化合乎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评定制度,选拔优秀传承人;④细化传承人责任义务,完成指定传承内容、数量和规模。
(2)宗教影响
日本道教、佛教、神道等宗教崇拜广泛根植于社会生活,无形文化财包括许多宗教习俗,以及与宗教习俗密切相关的传统手工艺,宗教文化的介入有助于文化财保护。日本的儒教尊师重道,佛教的道德教化,自然神道自上而下的等级体系,这些宗教教化丰富了非遗内容,促进了日本非遗政策的顺利执行,推动了非遗保护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文化阵地百花齐放,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基本尊重,宗教体系得以恢复。宗教文化发展有助于恢复我国民俗文化,是良性道德体系的补充,日本的宗教政策值得我们借鉴思考。
(3)非遗工作站
在传统手工艺人才培养孵化方面,日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金泽市是日本的传统手工艺重镇,在联合国登录为国际传统手工艺都市。市政府在手工艺人培养上实行传习所制度。“卯辰山工坊”传统手工艺传习所每年接待日本及来自世界各国的关注传统手工艺的大学毕业生的入驻申请,入驻后在传习所实行手工艺研习创作,由政府发放基础的生活费和材料费,从事3 年的传统手工艺创新创作,所有创作作品归个人所有。人事考核考勤按公务员考核标准,有效地推动了金泽手工艺的宣传、创新、提升。
我国正在推广的哈密、云南等传统工艺工作站是良好的开端,由政府支持建设的传习所、展览馆8720 处,有效地结合了大学、企业、地方的合作。此外,建立国家层面的传统工艺传承馆,借鉴日本经验,孵化大学生成长等也是重要路径。
5. 教育、提升
(1)社区教育
日本社区教育普及程度很高。年中各式各样的“XX 祭”传统仪式缤纷呈现,儿童从小就参与其中,浸润其中,形成终身受益的传统道德文化教育,家庭教育也是非遗教育的重要环节。日本社会很重视传统节日,明治维新只是把旧历节日时间调整为阳历,传统节日习俗完全保留。传统节日里亲人们穿上传统和服到神社祭拜祈福,构成日本家庭活动的重要一环。我国大量保存良好的非遗社区村落逐步恢复,地域文化自觉产生,文化向心力不断提升。目前在16 个省份建立了18 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建议:①今后应继续支持建立传统手工艺城镇、特色非遗古镇;②提高社区参与度,推进社区民俗资料馆体验馆或传习所建设;③促进传统技艺、民俗技艺在文化生态区的应用,活化各级文化生态保护区;④设立手工艺作品展销基地;⑤推动传统技艺比赛;⑥推动非遗与环境、商业开发的关系的建立,避免过度商业开发。
2)专业教育
专业教育要在早期的中小学打下基础,培养对传统文化的珍爱,从小培养孩子热爱家乡传统,积极参与传统手工艺体验,增强民族自豪感,提高动手能力。
从高等职业学校到专业大学应该建立细致的非遗培养体系,包括传统技艺应用,传统工艺复原技艺,传统技艺的材料研发,传统工艺的修复技艺等。日本在文化财教育领域已经建立了独有教育体系、学科体系,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2015 年由文化部、教育部联合推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培养计划,极大地增强了非遗传承人群的非遗意识,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素质提升的大飞跃。已经有57 所院校接受委托,非遗传承人群不断扩展,传承人素养不断提高,文化自觉不断提升,区域合作文化理解得到加深。此外还要关注:①细化非遗教育选修课;②细化非遗实践选修课;③优先选用有非遗技能的老师;④引导传统创新创作,鼓励工艺专业大学生进入非遗传承系列,为非遗注入专业血液,提升传统手工艺艺术水准,在提高中保护非遗;⑤专业教育中引导非遗传承人群进入大学学习,提升文化基因的修养,唤起传承人的文化自觉;⑥完善学科建设,发展非遗复原专业,发展传统工艺修复专业,培养复原及修复专业技术人才,建立文化遗产研究体系及完善学科建设,提升非遗复原及保存修复能力;⑦提升我国非遗专业教育水平,提升高级非遗专业人才培养,培养能正确认知、独立研究的非遗学者、管理者。
6. 研究、振兴
1)大学研究
在非遗研究方面,大学与政府及其他研究机构承担义不容辞的责任:①建立传统工艺非遗科学实验室,解决传统工艺保护理论与实践问题;②关注新兴前沿问题,深化非遗研究,提升中国非遗研究的地位;③展开非遗传统手工艺的复原研究,展开材料和技艺研究,展开非遗保存修复技艺研究等具体的非遗基础科学研究,使我国非遗传统手工艺研究延伸到具体的细节;④建议我国及时修改非遗法律法规,重新梳理我国非遗划分的方法,重新界定和合理划分有助于非遗理解及推广实践。
2)国际合作
积极开展与国外非遗教育研究机构之间的交流合作,举办学术展览,技艺研讨,驻留交流,探索非遗保护的新技术、新方法。
清华大学发起主办的薪技艺——国际青年工艺美术展既学术研讨会构建了国际传统工艺美术交流平台,由世界知名大学工艺美术专业教师构成,每年举办传统工艺创新展览、学术研讨,为传统工艺的创新、发展、提升提供可能的研究空间,将引领传统工艺融入现代社会,引领传统工艺的活态传承。
 
结语:知技、知艺、知新
文化部、教育部联合推进研培计划,迅速普及扩大了非遗人群,调动全社会各方力量,取得了巨大成果。在非遗保护连续性方面,笔者主张分三步深化研培计划,逐步提升传统工艺人群的传承能力。
知技、知艺、知新是符合认知,逻辑严谨,逐步深化的过程。
知技: 非遗的核心是隐含在遗产中的各种技艺。技艺包含两层意义。是世世代代传承下来的人类智慧,是工艺巨匠精益求精的基础,是非遗人群世代相传的灵魂。知技,是强调基础,也是认知自己,觉悟自己。
知艺:是技术智慧在现代生活中的表现形式。知艺是增学养,就是知审美,知修养,知目标。知艺才能实现非遗传统的提高和推广。知新:新是创新,新是薪火相传,新是新生活,新时代,新的创造力。知新就是打开眼界,领略新时代的变化,非遗才能世代相传。
”“”“三个要素恰恰是非遗的核心要素,需要我们新一代的非遗人坚守。非遗保护任重道远,我们不会止步。
 
 
注释:
[1] 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第四章。
[2] 刘润福:《中日陶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比较研究》,博士后出站报告,2012,清华大学图书馆。
[3] 彭峰:法国遗产的历史与现实——兼论对中国的借鉴意义,《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1,第10 页。
[4]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第二条第二项。
[5] 日本《文化财保护法》,总则第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第一条、第三条。
[7] 彭峰:法国遗产的历史与现实——兼论对中国的借鉴意义,《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1,第9 页。
[8]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总则第一条。
[9] 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第二条,第一项。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第二条、第三条。
[11] 日本文部省网页http://www.bunka.go.jp/seisaku/bunkazai/shokai/mukei/
[12] 日本文部科学省网页http://www.bunka.go.jp/seisaku/bunkazai/hogofukyu/kouk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