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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还是合理使用?——雕塑复制图画问题的法律分析

  • Update:2010-04-28
  • 赵书波
  • 来源: 《装饰》杂志
内容摘要
美国的Rogers v. Koons案是一个很有代表性的雕塑复制图画侵权案。通过对此案的分析,结合我国法律实际,阐述雕塑及设计创作中“滑稽模仿”和“合理使用”的原理,提出对雕塑家和设计师创作中使用他人作品的法律建议,从而避免有关法律纠纷。


    随着现代主义及后现代主义的发展,艺术界的“挪用”、“拼贴”等创作方式已不是什么新闻。很多雕塑家和环艺设计师在创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个棘手的问题,那就是把一幅照片或画作从二维平面复制成为三维立体的雕塑或景观是否侵权?众所周知,早在1917年,达达主义及超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的杜尚就将一个从商店买来的男用小便池起名为《泉》,并作为艺术品展出,成为现代艺术史上的里程碑式事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个小便池是没有著作权的,若在今天复制或挪用一件有著作权的图片、画作或其他作品,那就有引发一场侵犯著作权官司的风险了。

一、经典的罗杰斯诉孔斯(Rogers v. Koons)侵权案

          美国的罗杰斯诉孔斯案 是一个很有代表性的雕塑复制图画侵权案。加利福尼亚州的职业摄影师阿克•罗杰斯(Ark Rogers)曾拍摄了一对夫妇和他们的8只德国牧羊狗坐在一条长椅上的黑白照片,并简洁的命名为《小狗》(Puppies)。这张颇具吸引力和艺术性的照片曾在旧金山现代艺术博物馆等场馆展出,并发表在法国的《世界报》(Le Monde)、英国的《照片》(The Photo)以及美国的 《美国摄影》(American Photography)、《流行摄影年鉴》(the Popular Photography Annual)等著名报刊杂志。后经罗杰斯授权许可,被复制在记事本(notecard)上。几年后,纽约一位著名的雕塑家杰夫•孔斯(Jeff Koons)购物了这批记事本中的一部分,未经罗杰斯同意,孔斯撕掉卡片上的著作权标记,然后聘请一家意大利公司根据该照片制作了4个62英寸长的大型雕塑,并为之起名为《一群小狗》(String of Puppies)。其中三个以367000美元的总价售出。当罗杰斯获知这一情况后,决定起诉孔斯侵权。



         从事实来看,孔斯对雕塑《一群小狗》之贡献在于观念。尽管他选择了主题、载体、尺寸、材料以及色彩,但他并没有制作该雕塑,而是指示意大利的工作室要“必须与照片相同——必须捕捉到照片的特征”(“work must be just like photo — features of photo must be captured”)。 

         艺术圈的人可能较为熟悉杰夫•孔斯(Jeff Koons),他是当代波普艺术的探索者,以精美且质感很强的日用品复制品、可爱的卡通形象以及充满想像力的大众图像组合给世人带来了一个又一个视觉冲击。

在法院审理中,孔斯提出自己的《一群小狗》只是对照片《小狗》滑稽模仿的“合理使用”(fair use)。孔斯的主要论据是,他的作品应当被作为一个讽刺性评论或者“滑稽模仿”而享有免责特权。他创作的意图是选择一张美国大众所熟悉的、流行的照片为“样本”进行讽刺性的批判。他声称,把小狗和其主人的图片置于一个与原始照片不同的语境,就是对美国大众文化的空虚愚蠢进行批评。他认为,大众文化使得人们失去了判断的知觉,大量复制的工业商品以及图像符号被赋予了过高的价值,引领时尚,以致于“人们潜意识里根本就忽略了这张照片是否实际见过”。

         法院最终认为,孔斯从这些雕塑中获利甚丰,售出了4个雕塑中的3个,总价款接近40万美元;且孔斯忠实的复制了原告的原始照片;且该雕塑作品可能损害了该有著作权照片的市场。尽管复制件与原始作品是在不同的市场销售的,但法院还是相信,孔斯的“挪用”可能潜在的消除了摄影师许可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所以,法院在此案中拒绝了有关合理使用的抗辩,而是判定孔斯那个小狗雕塑侵犯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黑白照片,孔斯把照片转换成了一个大型上彩的雕塑,而该雕塑并没有什么新的表达。罗杰斯照片的实质部分几乎被完全复制,即使该雕塑是对原告的滑稽模仿,也大大超出了它所必需的范围。简而言之,孔斯事实是打着滑稽模仿之名,行“海盗”之实。
反观本案的核心,就是孔斯提出自己的《一群小狗》只是对照片《小狗》“滑稽模仿”的“合理使用”。那么,什么是“滑稽模仿”?何为“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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