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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羊羊”投600万赚9000万 依遭遇版权难题

  • Update:2009-09-27
  • 来源: http://www.xici.net/b781618/d96477986.htm

“最让人头疼的就是‘盗版’等问题,一个企业是无法完成打假这个任务的,我们的法律事务部也努力过,但真的很困难,一是人手不足,二是取证太难。”

品牌作为一个名称、名词、符号或设计,或者是它们的组合,实际上从法律的角度,其主要物化为商号、商标、域名、版权、专利等。假如一家动漫企业推出的动漫形象终于突出重围建立了自己的影响力,却发现动漫形象的最初底稿在别人手里,动漫形象及其名称也被别人大量抢注成了别人的商标,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谈什么品牌、衍生品授权与开发?幸运的是在喜羊羊上不存在这些问题,但却存在打击侵权不力甚至束手无策的问题。

各项权利需交叉结合使用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最早由美国等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以技术创新优势为主导的现代市场竞争中,从企业经营管理实践出发提出来的,我国的动漫企业应尽快补上这一课。从宏观而言,动漫企业应从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目标、管理机构、制度建制、职能人员、管理方法、经费投入等方面建立框架,并将其纳入企业的整个管理系统;同时,由于我国尚未确认动漫角色商品化权,因此动漫企业应在总体战略的指导下,分别建立企业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战略,并善于灵活地将各项权利交叉或者结合使用,以便于具体实施与保护。

著作权加商标权

就喜羊羊而言,其宜将喜羊羊形象的著作权商标化,即在商标分类表所列的45个大类中均将其申请为注册商标,并应进行防御注册。一方面,是因为注册商标期限届满后可以不断续展以保有商标权,而著作权财产权若非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其权利的保护期仅为发表后的五十年,这样五十年期满后喜羊羊形象将进入公有领域,动漫企业不能依据著作权要求他人停止使用,也就难以通过著作权授权获得收益;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他人打擦边球,引起消费者误解,以免打击侵权时存在障碍。在此问题上,相信国内动漫企业可以从迪斯尼公司在米老鼠的著作权保护上得到很多启示。

著作权加专利权

宜将喜羊羊的版权形象申请注册商标的同时注册外观设计专利,以便被他人抢先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而造成被动,也便于在他人以类似形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而申请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时更便捷的解决争议,否则由于他人所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侵犯的是喜羊羊的在先著作权,需要版权人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在此问题上,武汉商人王军与LV手提袋商标所有人路易.威登之间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之争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虽然法院可能最终确认王军所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但是这给路易.威登制造了不小的麻烦。

著作权与商业秘密相结合

为了在喜羊羊形象著作权保护期满后继续开发喜羊羊系列产品,虽然可以用现在的喜羊羊形象制作演绎作品后分别申请商标而予以保护,但是费用支出较大,而通过主张演绎作品著作权需求保护,又因为现在的喜羊羊形象仅发表几年,其著作权保护期满后,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也将很快到期,难以持续开发。因此,可以考虑将演绎作品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现在的喜羊羊形象著作权保护期满前予以发表,以便获得自发表后五十年的保护期。

善于利用专业力量

实际上,打击盗版等侵权行为是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部分。对于动漫企业而言,其除了建立内部的法律事务部负责打击侵权行为外,还应建立外部的打击力量,尤其应善于利用包括律师在内的专业力量,在这方面笔者服务的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打击版权侵权方面所建立的模式已经为动漫企业指明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