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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御窑的转型与景德镇瓷业的复兴

  • Update:2014-10-15
  • 李青阳
  • 来源: 《装饰》杂志第8期
内容摘要
明清御窑与民窑的兴替对于景德镇瓷业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为它直接引发了景德镇两次制瓷高峰的到来。目前业内学者对康熙民窑的勃兴造就景德镇瓷业的黄金时代具有共识,但对康熙御窑的作用与影响还有存在较大的分歧,这主要是因为对康熙御窑的形态特征缺乏一个系统的、明晰的认识。本文通过“康熙御窑的贡瓷制度”、“匠籍制度的废除”、“官民窑竞市”这三个方面深入探讨康熙御窑体系的存在形态,并分析这些形态特点如何促进景德镇瓷业的复兴与繁荣。
关键词 :康熙御窑、贡瓷制度、匠籍制度、景德镇、瓷业
引言
 
御窑仅见于明清时期。作为官窑中特殊的一种类型,御窑是在景德镇设立的专门为皇室烧制瓷器的中央官窑。《饮流斋说瓷》载 :“官窑之中更有‘御窑’,而专备御用而下不敢僭。若官窑则达官亦得用之,设专官以监督其工,发内帑以支销其用。故所制物品日益精美,御窑画龙必作五爪,尤其显著之识别欤。”[1]
 
明代御窑建立后,在推动景德镇瓷业的发展方面发挥过重要作用,使景德镇迎来第二次制瓷高峰,并逐渐发展成为全国乃至世界的制瓷中心。但是,到了明末,整个御窑体系已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甚至产生了极为恶劣的阻碍作用。首先,御窑“宦官督陶”制度极易滋生腐败。“自有明以来,惟饶州之景德镇独以窑著。在明代以中官莅其事,往往例外苛索,赴役者多不见寸直,民以为病”[2]。其次,明代御窑采取束缚人身自由的“匠籍制度”。“藉匠户,例派四年一班,赴南京工部。上纳班银一两八钱,遇烧造,拘集各厂上工,自备工食。”[3]“匠籍制度”迫使工匠终生要为国家无偿服役。这严重抑制了窑工们的生产积极性。再次,为体现御制瓷的独尊,御窑禁止民窑烧造瓷器的各色品种、式样以及色彩,如“正统三年十二月丙寅,命都察院出榜,禁江西瓷器窑厂烧造官样青花白地瓷器于各处货卖及馈送官员之家,违者正犯处死,全家谪戍口外。”[4]  “正统十二年十二月甲戌,禁江西饶州府私造黄、紫、红、绿、青蓝、白地青花等瓷器。命都察院榜喻其处,有敢仍冒前禁者,首犯凌迟处死,籍其家赀,丁男充军边卫,知而不以告者,连坐。”[5]在御窑严密的控制下,景德镇民窑的发展受到很大的限制。
 
康熙时期,吸取前朝御窑的教训,建立了一个全新的御窑体系。通过御窑的转型,康熙时期的景德镇瓷业重新焕发活力,达到历史上第三次制瓷高峰,并成为中国古代瓷器发展中的黄金时代。
 
一、康熙的治国方略与御窑贡瓷制度的革新
 
明末景德镇窑工们反抗御器厂的斗争,使清初统治者对明代御窑体系进行深刻的反省,着手御窑的转型。
 
清初统治者吸取“宦官督陶”的教训,常常派遣清廉、技术型的官员到御窑厂督造御瓷。如《景德镇陶录》记载了从顺治到康熙时期派遣督陶官督造御瓷的基本情况 :“国朝建厂造陶,始于顺治十一年奉造龙缸,面径三尺五寸,墙厚三寸,底厚五寸,高二尺五寸。经饶守道董显忠、王天眷、王锳等督造,未成。十六年奉造栏板,阔二尺五寸,高三尺,厚五寸,经守道张思明、工部理事官葛巴、工部郎中王日藻等督造亦未成。十七年巡抚张朝璘请停止。康熙十年,奉造祭器等项,陶成,始分限解京。十九年九月,始奉烧造御器,差广储司郎中徐廷弼、主事李廷禧来镇,驻厂监督。……二十二年二月,差工部虞衡司郎中臧应选、笔贴式车尔德来厂代督。其后渐罢。”[6]
 
顺治十一年,清政府沿袭明代旧制重建御窑厂。顺治帝要求烧造龙缸,这是为了加强皇权的需要,把龙缸作为君主专制的器物象征。清朝建立之初,亲王联合议政与皇权有着激烈的政治斗争。建立御窑厂与烧造龙缸都是顺治帝欲借助烧制御用瓷器来传达皇权独尊的意志。但是,顺治十一年与十六年,御窑厂两次烧造龙缸、栏板都未成,最后不得不停止烧造。这一事件至少说明了两种情况。其一,清初前后延续四十年的战乱,使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全国出现一片凋敝景象,人口也急剧减少,在江南地区更是“人民多遭惨杀,田土尽成丘墟”[7],景德镇瓷业同样受到严重摧残,不仅御窑受到毁灭性破坏,民窑也普遍受到重创。由于缺乏有技艺的瓷工队伍,整个制瓷业呈倒退趋势。清人叶梦珠《阅世编》记载:“顺治初,江右甫平,兵燹未息,瓷器之丑,较甚于昔,而价逾十倍。最丑者四五分银一只,略光润者,动辄数倍之,而亦不能望靖窑之后尘也。”[8]因此,烧造工艺难度极高的龙缸、栏板,对于刚刚恢复生产能力的御窑厂来说自然是一种极大的压力。其二,尽管顺治帝非常希望通过重建御窑,恢复御瓷烧造的辉煌,然而明末窑工反抗压迫的英勇斗争又使清初统治者心有余悸,毕竟稳定民心才是考量一个新政权最大的政治问题。包括窑工在内的广大民众都期待新王朝不再像明朝末年那样横征暴敛,希望新政府能够关注民生、革除弊政。因此,“顺治八年正月壬戌,江西道额造龙碗。得旨 :方与民休息。龙碗解京,动用人夫,苦累驿递,造此何益,以后永行停止”[9]。“皇朝顺治十一年,造龙缸、栏板等器,未成辄止,恐累民也”[10]。为了安抚民众,顺治帝违心地接受了巡抚张朝璘请求停止烧造御器的建议。因此,顺治时的御窑没有形成生产规模。到康熙朝时,御窑厂开始转型,采取一种“有命则供,无命则止”的御供瓷器制度。
 
 
1. 清代御窑厂,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本
 
康熙早期的御窑或者官窑瓷器的底款很少写皇帝年号,《浮梁县志》载 :“康熙十六年,邑令张齐仲,阳城人,禁镇户瓷器书年号及圣贤字迹,以免破残。”[11] 通常,这认为是怕瓷器易碎,写了年号会不吉利,如《阅世编》载 :“(窑器)向来底足下,或一盏内,必书写某朝某年精制,逮坏后,沦落污泥溷堑中 ;或践蹈于马足车尘之下,而朝代年号,字画宛在,见者怵惕,而莫能救挽。至是建言者,遂以为请。奉旨禁革,积年流弊,一朝顿洗,斯真度越百王之盛典,非特窑器之精已也。”[12]还有些学者认为,康熙早期御窑生产的瓷器因制作水平不高,所以不落底款年号。但还有一个原因不可忽视,那就是瓷器的底款年号作为君主专制的象征在清初尚未被确立。
 
自满人进关建立清朝,皇帝的权力一直受到亲王联合议政的限制。在这样的情境下,皇帝还不能够有意识地,或者主动地把御制器物作为皇权的象征,也没有借御制器具的造型、装饰来传达某种政治含义与特定的社会功能。因此,大多数御窑供应的瓷器都只是日常普通生活用品。瓷器的造型和装饰也没有特别的规范要求。康熙初期,国家处于内忧外患之中,康熙帝不仅需要巩固、加强皇权,还需要面对如何统一全国、平息叛乱等一系列问题。他自然也没有时间、精力去研究瓷器,并打上象征自己皇权专制的年款印记。从清初官窑瓷器的底款很少写皇帝年号可以看出,政府对瓷器的生产没有过多地施加影响,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制瓷环境,不管是官窑还是民窑,都有较大的自主和创造空间,这也为景德镇瓷业复兴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
 
康熙御窑正式开始于康熙十年,生产了大量的精美瓷器。据乾隆二年十月十六日内务府奏案 :“查的库存康熙年号完全瓷器二十六万四千二百件,有纹瓷器十九万四千二十五件”,另查得“康熙年份无款琢器一千三百二十三件,无款圆器四千五百十一件”。[13] 但是,作为历时长久、国力强盛的一个时期,康熙御窑的瓷器产量相对比较适中,可对比雍正朝为例。督陶官唐英曰 :“予于雍正六年,奉差督陶江右。……讫雍正十三年,计费帤金数万两,制进圆琢器不下三四十万件。”[14]雍正朝仅仅七年就烧造了不少于四十万件的御制瓷,可谓数量惊人。康熙御窑还有两次停烧瓷器的时期。第一次是康熙十二年底,爆发的“三藩之乱”给景德镇窑业带来毁灭性的破坏。“吴逆煽乱,景镇民居被毁,而窑基尽圯。大定之后,烧造无从”[15]。直到康熙十九年窑业才得以恢复;第二次是“(康熙)二十七年,奏准停止江西烧造瓷器”[16]。为了让窑民可以休养生息,恢复生产能力,御窑厂的生产时断时续,有命则供,无命则止。从可以确凿证实的文献记载来看,康熙专门派遣内务府、工部官员来景德镇督造瓷器的仅有两次,其他时间都是委任地方官员在有烧造命令时监造督运。康熙帝派内务府、工部官员督造瓷器是为了防止类似明代宦官通过督陶巧立名目,对窑民横征暴敛。
 
整个康熙时期,御窑厂的生产十分松散,也没有固定的督陶官督造御瓷。这固然是由于战乱、停烧的原因,但也可能与康熙帝对御瓷烧造一直没形成一个固定的管理理念有关。
 
康熙瓷器生产一般分为早、中、晚三个时期,可从这三个阶段了解到康熙帝是如何看待御窑的作用。早期康熙十年,年轻的皇帝亲政不久,着手加强皇权,下令御窑厂烧制祭器,通过祭奠天地向天下苍生宣告其统治的合法性。“康熙十年,奉造祭器等项,陶成,始分限解京”[17]。但这个阶段,康熙日理万机,没有时间和精力考虑御窑厂的建设和人事安排 ;中期,康熙十九年、二十二年,康熙连续两次派督陶官亲赴御窑厂督造瓷器,说明御窑正式进入康熙的视野。这个时期天下太平、国强民富,烧制御瓷不仅是为了在御瓷上题底款年号体现皇权的尊贵,并且作为所有工艺技术的最高标准以及教化民众的表率展示于天下 ;晚期,康熙基本上都是让地方官员兼管御窑,其重视程度远不如中期。这与“官搭民烧”有很大关系,民窑的生产水平已经很高,无需督陶官督烧瓷器,只要地方官员管理、解运御瓷就可以达到目的。另外,康熙晚年对国外传进的珐琅彩非常感兴趣,在清宫造办处集中了很多人力、物力加以研制。例如,康熙五十五年(1716)三月,马国贤(Matteo Ripa)自畅春园写信给国内 :“皇上对欧洲的珐琅着了迷,想尽法子将珐琅画的新技术引进宫廷的作坊。”[18],这也多多少少减少了康熙对景德镇御窑的关注。
 
康熙皇帝为政宽宏,采取一种温和的治国方略。这可能是康熙个人的性格原因和其雄才伟略形成的自信,但更重要的是清初统治者为了巩固政权,需要缓和阶级矛盾与民族矛盾,采取一些相对宽松的政策。例如,康熙二十六年三月,“上曰 :为治之道,要以爱养百姓为本,不宜更张生事,尔到地方当务安静,与民休息”[19]。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民众的思想意识及创造力不会过于压制禁锢,使社会还能够有一定上升发展的空间。“有命则供,无命则止”的御窑贡瓷制度,正是这种治国方略的一部分。官府与御窑放松了对民窑的控制,使民间窑业得以休养生息,并最终形成官民窑互相影响、互相竞争的瓷业繁荣局面。
 
二、匠籍废除对生产主体的解放
 
生产制作瓷器的劳动者叫做瓷工或者窑工,而在瓷器等实用器皿上彩绘的人被称为画匠。窑工和画匠在中国古代通常都被称为“匠人”。什么样的人是匠呢?通常认为,掌握制造、装饰实用物品的人可称之为匠人,如窑工、木工、漆工、画工、刻工等等。对于“匠”,古代文献有许多记载。《说文》曰:“匠,木工也”。《考工记》云 :“攻木之工七 :轮、舆、弓、庸、匠、车、梓。匠人建国,匠人营国,匠人为沟洫”。《周礼·乡师》载 :“执斧以涖匠师”。《论衡·量知》记 :“能剒削柱梁谓之木匠,能穴凿穴埳谓之土匠,能雕琢文书谓之史匠。”这些文献中,“匠”的基本含义都泛指有专门手艺或技术的工人。
 
匠人在元代以前没有什么特殊的身份证明。因为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占主导地位。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手工业生产都是作为农民家庭的副业存在,像景德镇早期陶瓷的生产就是典型的“耕而陶”的例子。
 
专门的匠籍制度开始于元代。“匠籍”,即为“匠户”,就是用于证明匠人身份的固定户籍,通过编集、记录匠人的户口,以便强制征调工匠。元代把全国人户分为民、军、匠三类,把匠人单独编入户籍,成为官府户籍统计中的一类,“凡户之别,有民户,有军户,有匠户”[20],其中匠户全为手工业者。从法律地位上说,这些被编入特殊户籍的工匠比一般民户地位低。为了保证劳动力的持续与稳定,匠户必须世代承袭。明代手工业者也被编入匠籍,洪武二年 (1369 年 ) ﹐明政府下令 :“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户,许各以原报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21]。
 
元明两代的匠籍制度在一定时期对瓷器等手工业的生产产生了促进作用。元代建立局、院等专门机构来管理各行业编入匠籍的工匠,“国家初定中夏,制作有程,乃鸠天下之工,聚之京师,分类置局。以考其程度而给之食,复其户,使得以专于其艺。故我朝诸工制作,精巧咸胜于往昔矣”[22]。景德镇也建立了专门监督管理瓷业与窑工的机构,“至元十五年,置曰浮梁瓷局(秩正八品),掌烧造磁器”[23]。当有烧造任务时,便督办编入匠籍的窑工烧造御供的瓷器。明代被编入匠籍的窑工称为“上班匠”。匠籍制度能够聚集大批各类技艺高超的窑工,稳定了生产瓷器的人才队伍,并且使瓷器的生产走向专业化、规模化,大大提高了瓷器制作的工艺技术水平。生产瓷器的匠户虽然大部分都是为宫廷、官府生产精品瓷器,满足王公贵族对奢侈品的消费需求,但在另一方面对于民间瓷业技术的提高也起到促进作用,因而带动了景德镇及整个中国瓷业的迅猛发展。
 
但是,随着明末清初商品经济的繁荣,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匠户这种属于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开始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匠籍制度对瓷业的消极与破坏的作用
也日益彰显。
 
首先,匠籍制度限制窑工的人身自由。元代凡是被编入匠籍的人,都失去了普通人的自由,只能在官办作坊中劳动,无法另谋职业,这被称为“匠不离局”[24]。与元代工匠作为“官奴”终生服役不同,明代的匠人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终年被拘禁在手工作坊中劳动的束缚。明代匠户主要通过“轮班”或“住坐”两种方式为国家服役。“凡工匠二等 :曰‘轮班’,三岁一役,役不过三月,皆复其家 ;曰‘住坐’,月役一旬”[25]。但是﹐匠户在身份上依然是父死子继﹐代代相传,并终生都必须服役。这些奴役措施严重挫伤了包括窑工在内的所有匠人的生产积极性与创造性。
 
其次,匠籍制度的存在也不利于制瓷技术的提高。一方面,窑工的身份和地位固定不变,他们特定的制瓷工艺和技术只能通过子承父业,世代相传,而很少通过其他途径的交流来提高技术 ;另一方面,窑工在官窑里的劳动是无偿的,并受到官府的严格管制与层层盘剥。尤其明末,御器厂对窑工、画匠的剥削、压榨愈演愈烈。以明嘉靖年间为例,“正班各匠服役,今二十余年,未得停止。告部缴查,又因烧造未完,未造册缴部。身服庸役,又纳班银,亡所告诉,实不胜困”[26]。极其低下的社会地位与疲于奔命的劳作使窑工们根本没有兴趣与热情去钻研制瓷工艺的技术创新。因此,匠籍制度已经成为影响明末清初瓷业发展的首要因素。
 
其实,景德镇御窑工匠反抗匠籍制度,争取人身自由的斗争从明万历时已经全面展开。大批专业匠户“逃、脱、顶、替”。在役窑工也多消极怠工,“官作趋办塞责,私家竭力作保傭,成毁之势异也”[27]。窑工给官府烧造瓷器经常敷衍了事、推诿责任,给私人窑场却是竭尽心力精心烧好瓷器。还有“(官)匠愤不得匿,则堆画、堆混,则器亮而不青,如徽墨色”[28]。画匠通过这种方式发泄对御窑严酷剥削的不满。万历“三十年二月甲申,江西税监潘相、舍人王四等于饶州横恣激变,致毁器厂”[29]。宦官与窑工的矛盾终于激发了民变,窑工们赶跑太监潘相,并捣毁御器厂。
 
到了清初,延续了长达四个半世纪的匠籍制度才正式退出历史舞台。清顺治二年(1645) 明令废除匠籍,“免直省京班匠价,并除其匠籍”[30]。《清文献通考》也记载:“前明之例,民以籍分,故有官籍、民 籍、军籍,医、匠、驿、灶籍,皆世其业以应差役,至是(顺治二年)除之。”[31] 然而,这只是在法律上宣布废除匠籍,不久政府就另立名目利用和役使工匠。直至康熙时期,将班匠银摊入田赋征收,才从使匠人获得真正的自由身份。康熙三年“班匠价银,改入条鞭内征收”[32]。官府通过招募的方法使用工匠,“鼛鼓之征,公旬之召,几乎直无其事,不独公家营造一瓦一木,不肯徒用民用,甚至修城浚池,以及河工修筑诸务,凡所以为民卫者,莫不按日计人,予之直,殆实未尝役一民”[33]。
 
康熙时的御窑也基本上实行雇募制,没有专门服匠役的工匠,匠人可以自由选择去官窑或者民窑。清代康熙、雍正、乾隆三朝,景德镇瓷业迎来第三次制瓷高峰,被誉为中国古代瓷业生产的黄金时代。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匠籍制度的废除使瓷匠窑工们摆脱了对官府的人身依附关系,从而激发了他们对瓷业生产的积极性与创造热情。正如清人梁同书所说 :“有陶以来,未有今日之美备。此无它,圣德覃深,民情乐利,人情优裕,人力宽闲,不靳工,不惜费,地产物华,应运而起,日变而日上,所以直迈千古也。”[34] 又如寂园叟在《陶雅》中说 :“康熙彩画手精妙,官窑人物以耕织图为最佳,其余龙凤番莲之属,规矩准绳,毕恭敬止,或反不如客货之奇诡者。盖客货所画多系怪兽老树,用笔敢于恣肆,西人多喜购之。”[35] 这说明民间窑厂的画匠们脱离匠籍的控制后心性较为自由,不必再小心翼翼地在瓷器上描画程式化的图案,其随性涂抹反而使画面更加生动自然。
 
 
 
2. 康熙五彩加金鹭莲纹尊,故宫博物院藏
3.康熙郎窑红釉观音尊,故宫博物院藏
 
三、官民窑竞市推动景德镇瓷业的繁荣
 
“官民竞市”这个概念最早是由清人蓝浦提出,“镇有彩器,昔不大尚,自乾隆初,官民竞市,由是日渐著盛”[36]。这指的是官民窑在瓷器生产与消费市场上形成一种互相竞争的局面。市场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商品生产者之间按市场需求公平竞争。马克思说过 :“社会分工则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相互对立,他们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37] 商品生产者之间只有处于政治平等、经济独立、实力均等的情况下,才能公平地进行市场竞争。因此,“官民竞市”需要官民窑处于一种地位平等的市场竞争关系。
 
那么景德镇官窑与民窑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其实二者之间的关系历来总是此起彼伏,大部分时期都是处于不对称的发展状态。
 
宋代以前景德镇没有官窑,全是民窑自主烧造,不存在竞争的问题。宋元时景德镇官窑还不是生产实体,并没有专门的窑场生产瓷器,瓷器烧造一直属于民窑生产。这个时候,民窑仍然有很强的自主性,可按市场需求自由生产。官窑只是当有朝廷命令时才委托民窑烧造瓷器,没有命令的时候就停止烧造。官窑不生产瓷器,也就不可能与民窑竞争市场,因为不存在两种经济实体相互竞争的条件。
 
 
4. 康熙山水纹笔筒,故宫博物院藏
 
景德镇官窑拥有专门生产瓷器的窑场始于明代,即御器厂(御窑)的建立。 “明洪武三十五年,始开窑烧造,解京供用。有御器厂,厂东为九江道。有官窑,窑之名六。曰 :风火窑,色窑,大小爁熿窑,大龙缸窑,匣窑,青窑”[38]。虽然明代官民窑都是生产主体,有条件展开竞争,但是御器厂建立后,在政治与经济地位方面占据了绝对优势,对民窑有超经济的控制力。民窑受到御窑的制约与压迫,长期处于依附地位。这是因为御窑有着雄厚的国家资金,能征调最好的工匠,拥有高精的工艺技术,垄断最优质的制瓷原料,不惜工本地烧制皇家用瓷,这是民营窑场是绝对无法做到的。例如,《古铜瓷器考》记载了明代御窑与民窑在工艺制作和窑炉结构方面的显著差异:“官窑器纯,民窑器杂。官窑土骨坯干经年,重用车碾薄,上釉侯干数次,出火,釉漏者碾去,再上釉,更烧之,故汁水莹如堆脂,不易茅篾,此民窑之不得同者。官窑涂欲密,砌欲固,使火气全,而陶器易热,不至松泄。官窑之异于民窑如此。”[39] 另外,官窑生产的瓷器直接供应皇室和官府使用,基本上不属于商品,很少用于市场流通与交换,因而官民窑也不存在市场竞争。
 
明末清初,也就是万历三十八年之后到康熙十九年,形势又发生了逆转。由于战乱,御窑几乎处于停烧的阶段。然而景德镇御窑的衰微,却提供了民窑勃兴的绝好机遇。官窑先进的管理制度、工艺技术进入民窑,促进了民窑瓷器烧造质量大幅度提高,“今器贡自京师者,岁从部降式造,特以龙凤为辨,然青色狼藉,有司不能察,流于民间,其制无复分。……诸盘、盂、尊、俎、碗、碟,亦皆朝会宴赐宫卿之所需,不可阙,今庶民得被用云”[40]。再加上国内外对瓷器市场需求日益庞大的刺激,民窑迅猛发展起来。据《荷兰印度公司与瓷器》的记载,1610 年(万历三十八年)7 月有一条船载运九千二百二十七件瓷器至荷兰,1612 年运荷瓷器就有三万八千六百四十一件,1614 年上升到六万九千零五十七件。1636 年达二十五万九千三百八十件,1637 年二十一万件,1639 年更达到三十六万六千件。[41] 特别是天启、崇祯两朝,虽然整个社会都处于风雨飘摇之中,但景德镇民窑却彻底摆脱了御窑的束缚和压迫,迅速成为瓷器海内外市场的主力生产者。
 
明末清初景德镇民窑一枝独秀,而御窑几乎完全停产,这个时候的官民窑也不具备相互竞争的条件。直到康熙年间,官民窑这种不对称的竞争关系才得到改变。从政治上,根据“与休息、爱养百姓”治国方略,康熙御窑放松了对民窑的控制;从经济上,官民窑之间形成一种相对单纯、平等的经济关系,官窑对民窑的超经济剥削大为减少 ;从烧造实力上,官民窑之间瓷器生产的质量已经没有什么差距了。官民窑通过相互竞争、相互交流、共同促进,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官民竞市”。
 
 
 
5. 康熙民窑青花山水图盘,英国巴特勒家族藏
 
6. 康熙青花人物图棒槌瓶,故宫博物院藏
 
 
7. 康熙斗彩竹凤纹笠式碗,故宫博物院藏
 
康熙“官民竞市”产生的契机源于明中叶后的“官搭民烧”以及清初“尽搭民烧”的御窑烧造制度。[42] 明代中叶以后御窑厂将朝廷临时追派的烧造任务分派给民窑完成,同时付给一定的工值,“本厂凡遇部限瓷器,照常烧造,不预散窑。惟钦限瓷器,数多,限逼,一时凑办不及,则分派散窑,择其堪用者凑解,固一时之权法也。但分派烧造,宜于本厂附近里仁镇市及长乡三都,其余远乡窑户,惟召集高手匠作赴厂帮工,与招募人役一体记工赏值”。[43] 这实际上已有按一定程度购买民窑瓷器的含义,而非完全无偿征收。“钦限瓷器,官窑每分派散窑。其能成器者,受嘱而择之。不能成器者,责以必办。不能办,则官窑悬高价以市之,民窑之说以困也”。[44] 民窑烧成的产品要经过严格挑选,如果烧不出符合官窑品质的瓷器,被分派的民窑就必须要用高价向御器厂购买。这样给大部分生产粗瓷的民窑带来巨大的生存压力,不得不努力学习官窑先进的管理制度、工艺技术,开始烧造精工细瓷。最终,“官搭民烧”在整体上促进了民窑制瓷技术的进步,缩小了与官窑之间工艺制作的差距,为康熙时官民窑竞市的局面打下坚实的技术基础。清初基本废除了御窑专门的烧造窑场,采取“尽搭民烧”的方式,“厂器尽搭烧民窑,照数给值,无役派赔累”[45]。民窑完全承担了官窑的烧造任务,这说明二者之间已没有技术的差距,“官民竞市”在工艺技术上的条件已经成熟。
 
“至康熙初,窑器突然精美,佳者直胜靖窑。而价亦不甚贵,最上不过值钱一钱一只而已。自十三年甲寅之变,江右盗贼蜂起,磁器复贵。较之昔年,价逾五倍,美者又不可得。……豫章底定,窑器复美,价亦渐平,几如初年矣”[46]。清初顺治时的瓷器数量少,且制作比较粗糙,但到了康熙时官民窑却突然都生产出品质相当高的瓷器。并且,流通于市场的瓷器价格也比较低。这说明当时康熙各窑场的制瓷技术和产量都普遍很高,瓷器价格才能够符合市场的合理需求。究其原因,正是由于康熙官民窑竞市促进了瓷业的迅猛发展。那么,康熙官民窑竞市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首先,取消匠籍后,官窑不能再像明代那样无偿征调工匠,而需要和民窑一样采取雇佣工的方式招募技术高超的窑工,并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的工资。“康熙十九年,始遣内务府官驻厂监督。悉罢向派饶州属邑夫工,每开窑鸠工庀材,动支内帑,按时给直,与市贾适均,且格外加厚,窑户率以致富,乐以趋事。运器亦不预地方,一切不碍吏政事,官民欢忭”[47]。“ 我国家慎简朝官,给缗与市肆等,且加厚焉,民乐趋之。仰给于窑者,日数千人,窑户率以此致富。以故不靳东,不惜费,所烧造每变而日上,较前代所艳称,与金玉同珍者,有过之,无不及也”[48]。御窑给窑工工资的多少实际上按市场劳动力的价值计算,甚至用超过市场价格的酬金来增加对民窑优秀劳动力的吸引,这无疑极大激发了景德镇窑工的创造热情与劳动积极性。
 
其次,不仅劳动力按市场价格计算工资,官窑制作瓷器的原料、燃料也都按照市场价格公平购买,而不是对民间窑户强加征派。“一应工价饭食泥土釉料,俱照民间时价公平采买,毫无当官科派之累”[49]。御窑烧造的工价与物料开销于“康熙十九年十月遵旨,……动用江西藩库正项钱粮,烧造瓷器,以供内用。所用钱粮,由工部奏销”[50]。
 
最后,御窑厂自行变卖落选的次色瓷,这是出于节约开支的考虑,以便筹集再生产的资金。官窑变卖次色瓷通常是以制作成本为基础,按市场价值来定价。唐英的奏折有记载 :“窃奴才于雍正六年奉差江西,监造瓷器,自十月内到厂,即查得有次色脚货一项,系选落之件。从前监造之员,以此项瓷器向无解交之例,随散贮厂署,听人匠使用,……虽所造之器出自窑火之中,不能保其件件全美,每岁每窑均有落选之件,计次色脚货及破损等数,几与全美之件数相等。此项瓷器必须落选,不敢上供御用。”[51] 这说明清初落选御供的次色瓷器数量非常多,并且大部分能够跟民窑瓷器一样作为商品进入到市场流通。
 
通过官民窑的相互交流与竞争,促进了景德镇制瓷工艺技术的整体提高。一方面,官窑在一定程度上吸收民间窑场自由活泼的风格,瓷器的造型变得更加丰富,瓷器装饰也出现许多生活气息浓厚的画面 ;另一方面,“尽搭民烧”使官窑的技术配方完全公开,优质的制瓷材料、精湛的制瓷工艺技术与瓷器绘画技法都毫无障碍地进入民窑,极大提高了民窑瓷器的烧造质量与艺术表现力。
 
结语
 
康熙御窑的转型成为景德镇瓷业复兴的重要转折点。康熙时期,“休养生息”的国策造就整个社会政治、文化、经济的繁荣,也为景德镇瓷业发展创造了一个相对宽松、自由的制瓷环境。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有命则供、无命则止”的御窑贡瓷制度放松了对民窑的控制,使民窑如雨后春笋般地蓬勃发展起来。“匠籍制度”的废除使窑工有了可以自由出卖劳动力的身份,具有高超制瓷工艺技术的御窑工匠们进入民窑,带动了整个景德镇民间窑场制瓷水平的提高。“官民竞市”使官民窑可以在劳动力、原材料、产品价格等方面公平竞争、相互促进,同时也使景德镇瓷业在市场竞争中走向全面繁荣。
 
注释 :
[1](民国)许之衡 :《饮留斋说瓷》,山东画报出版社,济南,2010,第39 页。
[2](清)朱琰 :《陶说》,傅振伦译注,轻工业出版社,北京,1984,第1 页。
[3](明)王宗沐:《江西省大志·陶书》,匠役条。
[4]《明英宗实录》卷四十九,正统三年十二月丙寅条。
[5]《明英宗实录》卷一六一,正统十二年十二月甲戊条。
[6](清)蓝浦,郑廷桂:《景德镇陶录校注》,江西人民出版社,南昌,1996,第 27 页。
[7] 国立中央研究院语言研究所:《明清史料丙编》,商务印书馆,南昌,1936,第 783 页。
[8](清)叶梦珠:《阅世编·食货六》卷七,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第 164 页。
[9](清)邓之诚:《骨董琐记全编》,北京出版社,1996,第 131 页。
[10](清)朱琰:《陶说》,傅振伦译注,轻工业出版社,北京,1984,第4 页。
[11] 乾隆《浮梁县志·陶政 》。
[12](清)叶梦珠:《阅世编·食货六》卷七,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第 165 页。
[13] 铁源主编 :《清代康熙瓷器》,华龄出版社,北京,2005,第 2 页。
[14](清)唐英 :《瓷务事宜示谕稿序》。
[15] 乾隆四十八年《浮梁县志》卷五。
[16]《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五十九。
[17](清)蓝浦,郑廷桂:《景德镇陶录校注》, 江西人民出版社,1996,第 27 页。
[18] George Loehr :Missionary Artists at the Manchu Court (《满清宫廷中的传教士画
家 》),Transaction of Oriental Ceramic Society,Vol.34,p52.
[19]《康熙起居注》第2 册,中华书局,北京,1984,第 1601 页。
[20]《清会典·户部五·尚书侍郎职掌》。
[21]《明会典》卷十九,《户口一》。
[22]《国朝文类》卷四十二,《经世大典序录·大典总序》,诸匠条。
[23]《元史·百官志》。
[24](清)曾廉:《元书》卷七十。
[25](清)张廷玉 :《明史·值官》。
[26](明)王宗沐《江西大志·陶书》匠役条。
[27](明)王宗沐《江西大志·陶书》窑制条。
[28](明)王宗沐《江西大志·陶书》回青条。
[29]《明神宗实录》卷三六八,万历三十年二月甲申条。
[30]《清史稿》卷一二一《食货志》二。
[31]《皇朝文献通考》卷二十一《职役考》。
[32]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一七。
[33]《皇朝文献通考卷二十一《职役考》。
[34](清)梁同书 :《古铜瓷器考·古窑器考》,神州本。
[35](清)陈浏:《匋雅》,金城出版社,北京,2011,第 16 页。
[36](清)蓝浦,郑廷桂 :《景德镇陶录校注》,江西人民出版社,南昌,1996,第 52 页。
[3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 卷,人民出版社,北京,第 394 页
[38](清)朱琰:《陶说》,傅振伦译注,轻工业出版社,北京,1984,第108 页。
[39](清)梁同书 :《古铜瓷器考·古窑器考》,神州本。
[40](明)王宗沐 :《江西大志·陶书》料价条。
[41] 中国硅酸盐学会编:《中国陶瓷史》,安徽出版社,合肥,2006,第410 页。
[42] 官窑器大多数在御厂内完成制坯成型的工序,然后在民窑中搭烧。这一制度的实行,形成了官窑、民窑竞争的局面。这种竞争不仅促进了当时民窑的发展,也促进了官窑的发展,官窑的精工细作影响了民窑的生产,使得民窑更加注重产品的质量和精细程度,在技法上吸收了官窑精工细作的经验,民窑也出现了一些精品瓷器。
[43](明)陆万垓:万历《江西省大志·陶书续补》窑制条。御器厂每年通过工部颁发的烧造瓷器的额定任务,称为“部限”;在部限以外,由于宫廷的需要又临时加派烧造的任务,这种额外的加派称为“钦限”。
[44](明)王宗沐 :《江西省大志·陶书》。
[45](清)蓝浦,郑廷桂 :《景德镇陶录校注》,江西人民出版社,南昌,1996,第 132 页。
[46](清)叶梦珠:《阅世编·食货六》卷七,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第 164 页。
[47](清)梁同书《古铜瓷器考·古窑器考》,神州本。
[48](清)朱琰:《陶说》,傅振伦译注,轻工业出版社,北京,1984,第1 页。
[49](清)凌汝锦 :《重修浮梁县志》卷 5《物产志·陶政》。
[50]《总管内务府现行则例》,《广储司》卷一。
[51](清)唐英 :《请定次色瓷变价之例以杜民窑冒滥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