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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居环境设计教育年会暨学年奖 组织委员会章程

  • Update:2015-06-04

 中国人居环境设计教育年会暨学年奖

组织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年奖是中国高等学校人居环境设计相关专业教育的交流平台;致力于促进各高校专业教学与学科建设,追求人居环境建设的学术理想,坚持开放、交叉与融合的活动理念,积极促进多学科协同发展,推动特色创新。
第二条    中国人居环境设计教育年会暨学年奖(以下简称学年奖)主办单位为清华大学、教育部高等学校设计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协办单位:住建部高等学校土建学科教指委建筑学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城乡规划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风景园林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根据2015年5月22日在北京召开的组委会全体会议决定的学年奖活动事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学年奖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是学年奖的最高决策机构,依照教育部和住建部对于高等学校本科教学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等工作的要求,统筹负责活动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组委会召集单位为清华大学。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是学年奖的专业咨询与奖项评定机构,依照设计学、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4个一级学科分别设立,向组委会负责。
第五条    组织委员会秘书处是学年奖活动的执行机构,总体协调活动的各项事务,向组委会负责。
第二章 项 目
第六条    中国高等学校人居环境设计学年奖活动包括:中国高等学校人居环境设计竞赛、教育年会与地区论坛。
第七条    中国高等学校人居环境设计竞赛。根据设计学、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教学与专业指导委员会决定的专业奖项与评审标准,以各校教学计划内的毕业设计作品为主作为提交内容。每年年末在组委会全体会议决定的承办单位所在地举行。教育年会与学年奖竞赛颁奖同时进行。
第八条    中国高等学校人居环境设计教育年会。年会主题、承办单位、会议地点由上一年组委会年会确定,每年年末在学年奖承办单位所在地举行。论文征集、论坛发表、主旨演讲、书面交流、成果结集出版等学术活动是年会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中国高等学校人居环境设计地区论坛。根据年度主题,按照东北、华北、西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的区域划分,每年3至9月依次在不同高校举办。邀约国际、国内专家学者、组织演讲发表和媒体推广是组委会秘书处协同承办单位一起承担的职责。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条    组委会由教育部高等学校设计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清华大学(美术学院与建筑学院)的活动发起者组成(拟邀请设计学、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四个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席与副主席共同参加)。组织委员会由主任委员3名(由主办单位出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以及委员若干组成。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清华大学在其组委会委员和评委会委员中提名,经组委会全体会议通过任命。组委会实行轮值主席制,每年由秘书处协调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决定人选。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年奖章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已取得公认的学术成果,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关心人居环境设计教育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的构成应具有不同地区学校的学科代表性。新任委员人选由各专业评审委员会提名,组委会全体会议审定通过,评审委员会主席聘任。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教育部高等学校设计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为评审委员会的当然主席、副主席,环境设计学科委员是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当然人选;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的住建部高等学校土建学科教指委专业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为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当然主席、副主席。
第十四条      对推选评审委员会委员,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须由组委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年奖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年奖事务向组委会提出咨询和质询;
(三)在评审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评审委员会工作及学年奖事务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年奖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评审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八条      组委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组委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与教育年会同期举行。经轮值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代表会议,每个专业评审委员会至少1名代表参加,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在学年奖会期的举办地召开。(例会主要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终评)年度会议由各专业评审委员会派出代表1至3名参加。
第二十条      组织委员会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秘书长在组织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产生,由组织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命。
第二十一条 组委会全体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事项,重大事项应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学术问题上,应注意尊重少数人意见。
第二十二条 组委会全体会议根据议题可以召开扩大会议,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或者学校教师及学生代表参加会议。
第二十三条 组委会全体会议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二十四条 学年奖教育年会的各项学术活动内容与流程,由组织委员会秘书处协调承办单位,每年年初在举办地商定。
第二十五条 学年奖的各类参赛作品均直接报送组织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分类初筛后,将符合评审要求的所有作品由秘书处分送4个专业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学年奖各项活动内容的信息发布时间为每年年初。参赛报名费金额以当年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二十七条 学年奖的评审方法:每年8月中旬由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主席,在本委员会的评委中抽取人选,报组织委员会秘书处,由秘书处直接将设计稿寄送所选评委进行通讯评审,评审完毕反馈秘书处,再报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主席审定。
第二十八条 学年奖不以赢利为目的,组委会仅负责活动的组织、策划和学术质量的控制,组委会不负责财务事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可参照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评审委员会章程。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组委会召集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首届组委会审定通过的发布之日起施行。